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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音乐学院招生简章

2010年沈阳音乐学院本科招生简章 http://edu.sina.com.cn/gaokao/2009-12-22/1418231141.shtml

沈阳音乐学院招生简章

2,2022年西安音乐学院招生简章

  西安音乐学院是一所公办本科院校,学院致力于培养音乐舞蹈艺术专门人才。现有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等专业,下面就由我带大家了解一下“2022年西安音乐学院招生简章”,此文本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2022年西安音乐学院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及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西安音乐学院,英文译名:Xian conservatory of music   第三条 西安音乐学院坐落在世界历史文化名城西安,校址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中路108号。学校隶属陕西省教育厅,是一所培养音乐舞蹈艺术专门人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公办学校,全国独立设置的音乐专业院校之一,为西北地区一所独立建制的高等音乐学府。学校创建于1949年,其前身为贺龙元帅担任校长的“西北军政大学艺术学院”,1956年更名为“西安音乐专科学校”,1960年升格为“西安音乐学院”,1980恢复“西安音乐学院”建制。   第四条 本校办学类型为艺术类,未设分院、分校,也未设校外教学点,所招录的学生全部为本科层次。   第五条 西安音乐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设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研究和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西安音乐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校具体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八条 西安音乐学院纪委设立纪检监察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投诉电话:029-88667023。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2022年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文化课统考,各专业文理兼收,外语语种不限,男女录取比例不限。   第十一条 音乐类专业均需参加基本乐科考试并设合格分数线。   第十二条 文化课、专业课、基本乐科分数分别达到规定合格线,依据专业成绩、文化课成绩按比例折合成综合成绩,按照专业、省份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按招生计划录满为止。艺术史论和艺术管理专业合格考生我校将按照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由高至低依次录取。   第十三条 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录取时我校在国家招生政策指导下,自行划定各省文化课录取最低控制线,不设单科分数线。   第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考生须诚实守信,凡弄虚作假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十六条 我校根据国家规定,执行陕西省发改委、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的当年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专业奖学金、勤工助学、社会专项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伙食补贴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十八条 本章程发布以后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政策有不相适应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学校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中路108号   学校网址:http://www.xacom.edu.cn   学校本科招生信息网:http://zsb.xacom.edu.cn   邮政编码:710061   联系电话:029-88667076   传真电话:029-88667077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西安音乐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2022年西安音乐学院招生简章

3,星海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学校的招生简章

一、招生名额:210名二、招收专业、年级、高考主要对应方向: 专 业(方 向) 年 级 高考主要对应方向 键盘乐器演奏 钢琴 初一、初二、初三、高一、高二 钢琴、乐器工艺、指挥 双排键电子管风琴 高一、高二 流行音乐、艺术管理 管弦乐器演奏 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竖琴、古典吉他、长笛、单簧管、双簧管、大管、萨克斯、小号、长号、圆号、打击乐 初一、初二、初三、高一、高二 管弦、乐器工艺、现代音乐 中国乐器演奏 二胡、高胡、扬琴、琵琶、古筝、三弦、中阮、笛子、笙、唢呐、打击乐 初一、初二、初三、高一、高二 中国乐器 声乐演唱 美声唱法、民族唱法、流行音乐演唱 高一、高二 声乐、民族声乐、流行音乐 音乐舞蹈 综合音乐表演 钢琴、声乐(美声唱法、民族唱法、流行音乐演唱) 高一、高二 音乐教育、艺术管理、流行音乐 舞蹈与音乐 高一、高二 舞蹈、流行音乐 乐器修造 钢琴调律 高一 乐器工艺 理论作曲 初一、高一 作曲、音乐学、指挥、现代音乐 ※ 为保证生源质量,该校保留不录满名额的权利。三、招生对象:   可报考该校年级   可报考该校年级 小学毕业生 初一 初中毕业生 高一 初一在校生 初二 高一在校生 高二 初二在校生 初三     四、报考条件与专业条件: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勤奋学习,有学习和生活的自理能力。2、键盘乐器演奏专业、管弦乐器演奏专业、中国乐器演奏专业、理论作曲专业、音乐舞蹈专业(综合音乐表演方向)、乐器修造专业:身体健康,发育正常,五官端正,矫正视力不低于0.8。生理符合专业要求,具有一定专业程度。3、声乐演唱专业:身体健康,形象端正,矫正视力不低于0.8,具有良好的嗓音条件,女生身高不低于1.57米,男生不低于1.67米(专业成绩优秀者,身高要求可适当放宽)。4、音乐舞蹈专业(舞蹈与音乐方向):身体健康,形象端正,有一定的舞蹈基础。高一:女生身高不低于1.57米,男生不低于1.67米。高二: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男生不低于1.70米(专业成绩优秀者,身高要求可适当放宽)。五、报考相关规定:1、每位考生只能选择一个考点报名和考试。初二、初三、高二年级插班生、乐器修造专业仅限在广州(校本部)考点报名及参加考试。2、每位考生可选报同一年级的多个专业,但不接受跨年级报考。3、现场确认(报名)时,考生可准备好相关报名材料委托他人办理。4、考生办理现场确认(报名)手续后,所缴报名费一律不退。5、凡在国内外专业赛事获得该校认可的奖项(详见该校《关于给予部分音乐赛事获奖者报考该校免初试的暂行规定》)的考生,报考该校可免初试,但仍需按照该校招生要求完成报名(含奖项认定手续)及初试结束后换领复试准考证的手续。六、报名手续要求及考试时间:1、广州(校本部)考点:1)网上报名时间:由2013年3月8日上午9:00至3月16日下午17:00止2)现场确认时间:暂定2013年3月20、21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6:30逾期未确认者,一律作报名无效处理。3)因故未在网上报名的考生,可在现场确认时进行补报。4)考试时间:3月23日起初试2、郑州考点:1)现场报名时间:2013年4月17日至26日2)考试时间:4月27日(注:初二、初三、高二年级插班生、乐器修造专业仅限在广州考点报考。)3、现场报名确认必须带齐下列资料:1)学校介绍信原件(必须注明学生现所读年级)。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含户主地址页、考生本人户口页复印件,考生本人页上面若无身份证号码需另附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台学生提供身份证及入境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外籍生提供护照原件及复印件。3)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半身免冠小一寸同底相片3张(如需报考多个专业,请准备多份相片)。5)最近两学期学生成长手册(或学习手册)原件及复印件。注:除户口簿、身份证、入境证件、护照、成长手册等原件检验后当面交还外,其余材料不论是否录取,概不退还。4、请随时注意网上及考点公布的最新消息。七、录取:1、根据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面试情况,择优录取。2、进入复试者,录取与否均有书面通知。

星海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学校的招生简章

4,2022年中央音乐学院招生章程

2022年中央音乐学院招生章程已经公布,主要包含学校概况、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 收费标准 、奖助学金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中央音乐学院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 工作 ,保证中央音乐学院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声誉和考生的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 校招 生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1﹞7号)要求,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中央音乐学院。学校法定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鲍家街43号。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双一流 学科”建设院校。 第三条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招生对象为:符合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条件的考生。 第四条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招生专业 考试 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要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中央音乐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本科教学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校党政领导班子组成。 第六条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招生委员会”是招生工作的组织执行机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本科招生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本科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担任。秘 书 长由教务处处长担任。成员包括各教学系(院)党政领导、学生处处长、纪检监察办公室主任、招生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中央音乐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中央音乐学院监督检查工作组”对本科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校纪检监察干部及招生监督员组成。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中央音乐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 艺术 类文、理科考生兼招。招生层次为本科,学制为四年或五年。中央音乐学院招生包括三个大专业: (1)音乐表演专业,包括指挥系、钢琴系、管弦系、民乐系、声乐歌剧系、提琴制作研究中心所辖各招考方向; (2)音乐学专业,包括音乐学、音乐艺术管理、音乐教育、音乐治疗招考方向; (3)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包括作曲、视唱练耳、电子音乐作曲、电子音乐制作、音乐录音招考方向。详见《中央音乐学院2022年本科招生简章》。 第九条 报考中央音乐学院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校考)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文化课考试)。考生应提前了解生源所在地高招部门对我校各招考方向的省统考要求。我校校考各专业(招考方向)与各省统考子科类已进行对照并公示,考生须按照各科类对应各省级统考相应专业达到合格要求。 第十条 报考中央音乐学院的 留学 生及港澳台侨学生,均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专业考试合格的港澳台侨考生,须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相关规定,参加“联招考试”,台湾省考生也可选择参加台湾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简称“学测”)。 第十一条 文化课成绩以考生 高考 分数为准。 新疆 本区内少数 民族 协作计划考生,我校认可其地方高考加分政策。不认可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考加分。 第四章 录取原则及录取控制 分数线 划定办法 第十二条 中央音乐学院录取原则:我校为经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可自主划定高考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 专业合格考生,在高考文化课(文考)成绩达到我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及体检情况符合我校招生录取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各专业录取原则,对考生的校考成绩与文化课成绩进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宁缺毋滥。 音乐学、音乐艺术管理、音乐治疗招考方向文化课成绩不低于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2022年本科(文/理)艺术类录取控制分数线的130%。然后,再按照专业成绩、文考成绩各占50%合成后排序,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音乐教育招考方向文化课成绩不低于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2022年本科(文/理)艺术类录取控制分数线的130%。然后按专业成绩排序,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音乐表演、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各招考方向,文化课成绩不低于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2022年本科(文/理)艺术类录取控制分数线。然后按专业成绩排序,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若按照 专业设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录取控制分数线以“音乐表演专业”分数线为准;如设有两批(两类)或以上艺术类录取控制分数线,除标明我校所属批、类外,以高线为准。如果有未设定艺术类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或所设艺术类录取控制分数线不能对应我校性质的,我校自行认定。 凡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我校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要求不限。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专业考试时间、地点、报考手续、考试科目和要求等详见《中央音乐学院2022年本科招生简章》及相关网络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 新生 入学后,我校将对其进行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学籍,档案退回原地区。 第十五条 凡2022年入学的新生均需交纳 学费 。我校经物价部门批准,现行本科各专业每生每年学费标准为:音乐学专业、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8000元,音乐表演专业10000元。本章程公布后,如经主管部门批准我校的学费标准有调整,按新标准收取学费。 第十六条 为保障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我校已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 励志 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并存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具体内容可从我校网站进行了解。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组织新生体检,具体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考生被录取后,除钢琴、管风琴、打击乐器(小军鼓除外)和竖琴外,其他乐器一律自备。 第十九条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招考方向 毕业 要求者,颁发中央音乐学院本科毕业 证书 ;符合国家及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 毕业生 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中央音乐学院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艺术类专业考试考前辅导班,如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以我校名义举办考前辅导班,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通过中央音乐学院阳光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央音乐学院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联系方式 招生办公室电话:010-66425504、010-66425818 传真:010-66410968 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010-66425663 电子邮箱:zhaoban@ccom.edu.cn 本科招生报名网址:zhaoban.ccom.edu.cn 学校网址:www.ccom.edu.cn

5,2022年哈尔滨音乐学院招生章程

  哈尔滨音乐学院是黑龙江省唯一独立设置的一所艺术类公办全日制本科大学,是全国独立设置的十一所专业音乐学院之一。下面就由带大家了解一下“哈尔滨音乐学院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此文本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哈尔滨音乐学院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哈尔滨音乐学院本科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哈尔滨音乐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委、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院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全称:哈尔滨音乐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际代码:14560   第五条 学院地址、邮编: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学子街3179号,邮编:150028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哈尔滨音乐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种类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哈尔滨音乐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共同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招生工作的副院长、纪委书记担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教务处、研究生部、纪委办公室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本科招生工作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本科招生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考试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招生纪检监察组和仲裁工作组,由哈尔滨音乐学院副院长、纪委书记、纪委办公室负责人、专业教师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对招生各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处理招生工作相关的信访、投诉、申诉和仲裁。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经教育部批准,哈尔滨音乐学院的艺术类本科专业,自2020年起面向全国按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单独考试招生办法组织专业考试及招生工作。哈尔滨音乐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面向全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通过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2022年招生计划最终以黑龙江省教育厅的公布为准。   第十六条 我院严格执行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在招生总计划数范围内,根据学院专业建设情况和发展需要,经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时可将部分专业或招考方向未完成的招生计划,调剂至其他生源充足的专业或招考方向。   第五章 招生专业及学制   第十七条 哈尔滨音乐学院招生专业包括:   (一)音乐表演专业,具体包括美声唱法方向、民族声乐方向、西洋管弦方向、民族管弦方向、钢琴等5个方向。其中美声唱法方向学制五年,其他专业方向学制四年。   (二)音乐学专业,包括音乐学理论方向。学制五年。   (三)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包括作曲、合唱指挥等2个方向,学制五年。   (四)艺术管理专业。学制四年。   (五)舞蹈表演专业。学制四年。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统一领导下,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九条 录取的考生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检查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 考生须参加哈尔滨音乐学院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和普通高校招生文化课统一考试。各专业文、理兼收(音乐学、艺术管理专业考生计算综合分排名不分文理),文化课不设单科分数线,不设选考科目要求,外语语种不限。   第二十一条 在专业校考合格的前提下,文化课成绩要求不低于2022年各生源省划定的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具体要求为:   音乐表演、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表演专业考生,在高考文化课成绩过线后,根据考生志愿,按照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校考成绩末位同分者,音乐表演、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依次按照听音、乐理、文化课总分由高到低排序录取;舞蹈表演专业依次按照高考文化课总分、单科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音乐学专业(音乐学理论方向)考生,在高考文化课成绩过线后,根据考生志愿,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末位同分者,依次按照听音、乐理由高到低排序录取。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   综合成绩﹦专业校考成绩×50%﹢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考生学籍所在省(市、自治区)高考文化课总分×100×50%   艺术管理专业考生,在校考合格后,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末位同分者,依次按照高考文化课单科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   综合成绩﹦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考生学籍所在省(市、自治区)高考文化课总分×100   第二十二条 如果生源省份按照专业设置设有两批(两类)或以上艺术类录取控制分数线,除标明我校所属批、类外,以低线为准。   第二十三条 我校高考文化课录取分数线均按照750分制标准划定。高考文化成绩满分非750分制的省市,需先按750分制折算(考生高考文化课总成绩÷所在省市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750),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均折算成150分制。如各省高考文化科目总分有调整,以各省市最新发布的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在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中,如合唱指挥方向生源不足,根据考生志愿,可采用钢琴演奏方向考生的专业校考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音乐表演专业中,如民族管弦低音提琴方向生源不足,根据考生志愿,可采用西洋管弦低音提琴方向考生的专业校考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音乐表演、音乐学专业(音乐学理论方向)考生基本乐理二级、听音二级和视唱二级成绩须分别达到我院划定的合格分数线以上;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考生基本乐理一级、听音一级和视唱一级成绩须分别达到我院划定的合格分数线以上。   第二十六条 舞蹈表演专业的考生,要求男生不低于170厘米、女生不低于165厘米。   第二十七条 如考生所在生源省份要求参加艺术统考,则考生应按规定参加统考并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录取。   第二十八条 我院2022年不安排分省分专业制定招生计划,考生不享受国家及各省(区、市)照顾加分、降分政策。   第七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根据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条 学院将在录取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材料复核和专业复测。对于复测不合格、入学前后两次测试成绩差异显著的考生,组织专门调查。经查提供虚假作品材料、替考、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行为属实的,取消该生入学资格,并通报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倒查追责。对涉嫌犯罪的,报案并配合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学院2022年音乐学专业(音乐学理论方向)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9000元,音乐表演专业、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4000元。艺术管理专业、舞蹈表演专业学费以上级部门批复为准。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元(四人间)、800元/年(五人间或六人间)。   第三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新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等奖学金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勤工助学岗位,学校还协助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本年度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哈尔滨音乐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我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哈尔滨音乐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教务处联系方式   电话:0451—58597688   电子邮箱:HCM5859@   网址   学院纪检监督部门联系方式:0451—58597656

6,2022年四川音乐学院招生简章

  四川音乐学院是一所公办本科院校,以“艺术”为主要办学特色,有众多知名校友,教学成果斐然。现有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等国家级特色专业,下面就由我带大家了解一下“2022年四川音乐学院招生简章”,此文本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2022年四川音乐学院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概况   第三条院校名称:四川音乐学院   第四条院校国标代码:10654   第五条院校地址:   1.武侯校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生路6号,邮编:610021   2.新都校区: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蜀龙大道中段620号,邮编:610500   3.临空经济区校区:四川省资阳市资州大道777号,邮编:641300   注:我校美术学院2022级招收的9个专业的新生就读四川音乐学院临空经济区校区(若届时条件尚不成熟不能正常开学,则在新都校区临时开班暂读)。   第六条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专科,以本科教育为主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四川音乐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处,具体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成立招生监督组,负责考试招生过程、录取结果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要、学院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生源情况及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等因素,结合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年度招生计划,由招生处提出建议方案,报院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并及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予以公布(具体招生省份、专业、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三条学校安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录取同分数及生源数量多、质量好的专业。预留计划的使用将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各专业上线生源投档情况,由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将根据主管部门审定后下达的本年度招生计划,根据各省统考生源情况,拟定各专业分省计划,并及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予以公布(具体招生省份、专业、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若出现生源不足,专业计划需要调整时,由招生处提出调整建议方案,报学校招生录取领导小组审核后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院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为基本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一)四川省考生录取办法   1.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及体格检查合格、专业考试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均达到四川省招考委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新媒体艺术、艺术史论、艺术管理、摄影、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除外),对进档考生,根据其填报的志愿顺序择优录取。各专业录取办法分别为:   ①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分别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四川省同科类普通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②舞蹈学和舞蹈编导专业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要求达到四川省舞蹈类专业招生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上30分(含30分)。   ③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中国古典舞表演、中国民族民间舞表演)、录音艺术、动画、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戏剧影视美术设计、美术学、设计学(不含新媒体艺术)各专业分别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2.新媒体艺术、艺术史论、艺术管理、摄影、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列入普通本科第二批次分文理科安排计划。在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四川省招考委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对进档考生择优录取。   3.学校对专业志愿及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录取办法:   ①艺术史论、艺术管理、摄影、影视摄影与制作、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新媒体艺术各专业依次以语文、外语成绩的高低排序录取。   ②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录音艺术、音乐学、音乐表演各专业依次以“视唱练耳及乐理”、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的高低排序录取。   ③舞蹈学、舞蹈编导、舞蹈表演(中国古典舞表演、中国民族民间舞表演)、动画、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戏剧影视美术设计、美术学、设计学(不含新媒体艺术)各专业依次以语文、外语的高低排序录取。   4.学校各专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均为1:1。   (二)非四川省考生录取办法   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及体格检查合格、专业考试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均达到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在进档考生中分别按以下原则择优录取。   1.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影视摄影与制作、摄影、艺术史论、艺术管理、新媒体艺术专业,商请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安排在普通类专业相应批次录取并执行相应批次录取规则,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最终按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投档批次、投档科类、投档规则执行,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对专业志愿及高考文化成绩相同的考生,依次以语文、外语成绩的高低排序录取。   2.报考除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影视摄影与制作、摄影、艺术史论、艺术管理、新媒体艺术以外的我校其它艺术类专业,按生源省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1)使用生源省的美术与设计学类统考成绩的专业(雕塑、绘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公共艺术、数字媒体艺术、艺术与科技、动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在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即:对投档到我校的考生,根据我校在生源省投放的美术与设计类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数之和拟定最低专业录取分,在此分之上,按分排序,遵循志愿,依次确定考生的录取专业。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随机调剂到尚未录满额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若出现不服从调剂、色盲等原因导致录取不满额的情况,则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安排专业和录取。   (2)使用生源省统考成绩的音乐学类、舞蹈学类、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各专业(招考方向),在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即:对投档到我校的考生,分别按各专业(招考方向)的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首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若因考生专业分数偏低而第一专业志愿计划已录取满额,则安排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调剂到专业成绩互认的未录取满额的专业,直至录取满额。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对专业志愿及专业成绩相同的考生,依次以语文、外语成绩的高低排序录取。   (其中:使用安徽省、河南省、山东省音乐类统考成绩录取的音乐表演专业,对投档到我校的考生,按专业主项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专业主项成绩相同,则按专业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专业总成绩也相同,再依次以语文、外语成绩的高低排序录取。声乐表演只招专业主项为声乐的考生,器乐表演只招专业主项为器乐的考生)   3.其它相关规定   (1)报考舞蹈学和舞蹈编导专业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应达到生源省舞蹈类(或艺术类)专业招生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上30分(含30分)。   (2)若有兼报专业的,在最低录取分之上,按分排序,遵偱志愿,依次确定考生的录取专业。   (3)若考生志愿填报的专业(招考方向)均已录取满额,对于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则由学校调剂到成绩互认的其他未录满的专业(招考方向),对于不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则不予录取作退档处理。   (4)报考学校艺术类各专业的非四川考生,均须参加各省组织的省统考【其中,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影视摄影与制作、摄影、艺术史论、艺术管理、新媒体艺术专业,考生是否参加省级该类专业统考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考试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专业投档比例设置按照各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艺术类所有专业认可经教育部同意的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学校认定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专业合格分数线和最低文化录取分数线。报考我校舞蹈学和舞蹈编导专业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要求达到生源省舞蹈类(或艺术类)专业招生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上30分(含30分)。   第十九条 学校录取时文理兼收;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条 学制:本科层次专业中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表演(乐队指挥与合唱指挥方向)、雕塑专业为五年制本科,其他本科各专业均为四年制本科。   第六章 体检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雕塑、绘画、数字媒体艺术、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公共艺术、产品设计、艺术与科技、动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新媒体艺术、影视摄影与制作、摄影各专业要求考生无色盲。   第二十三条 身高要求   报考舞蹈表演(中国古典舞表演、中国民族民间舞表演、国际标准舞)专业的考生,男生身高不低于173cm,女生身高不低于163cm。以考生体检表上的身高为准。其他艺术类专业无身高要求。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退学处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期间须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音乐学、艺术史论、艺术管理、动画、播音与主持艺术各专业9600元/年/生;设计学专业7200元/年/生;其他各专业12000元/年/生。   特别说明:各专业收费标准如有调整一律按新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八章 资助政策   第二十六条 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学校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及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及时公开招生工作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监督机制   我校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在招生过程中,若发现违规违纪行为,请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反映。联系电话:028-85430120,联系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新生路6号四川音乐学院纪委办公室。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政策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艺术类专业考试考前辅导班。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举办考前辅导班、承诺录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28-85430270、028-85430022   招生处传真电话:028-85430284   学校官方网站:http://www.sccm.cn   学校官方微信:四川音乐学院   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www.sccm.cn/dz_zsc.html   学校招生微信:四川音乐学院招生   第十章 复查复测   第三十条 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新生资格复查和专业水平复测。复查和复测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四川音乐学院院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讨论审核通过,适用于四川音乐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工作,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招生工作委员会授权四川音乐学院招生处解释。   本章程如与教育部及各生源省份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教育部及各生源省份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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